1.企业间的长期借款应通过哪个科目来核算
长期借款利息的处理 :长期借款利息的处理一是在发生时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即费用化),另一方法则是于发生时直接计入该项资产(即资本化)。
具体做法是: ①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所发生的,计入所建固定资产价值,予以资本化。借:在建工程(固定资产)贷:长期借款——应计利息 ②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后所发生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予以费用化。
借:财务费用 贷:长期借款——应计利息 ③属于流动负债性质的借款利息,或者虽然是长期负债性质但不是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财务费用 贷:长期借款——应计利息 ④为进行投资而发生的借款利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借:财务费用 贷:长期借款——应计利息 ⑤筹建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除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外),应当根据其发生额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然后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借:财务费用 贷:长期借款——应计利息 到其支付时:借:长期借款——本金 长期借款——应计利息 贷:银行存款 短期借款的利息直接进当期损益。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2.关于企业间借贷问题
飞扬兄好!今天的爱问有问题,我打了三次都回答不了问题,晕死! 言归正传,这个问题是带有普遍性,值得探讨: 1、企业间借贷是否合法这已经不是很重要的问题,正如飞扬兄所言:企业间直接融资的情况在现如今是很多的,并且无论是“税法”还是“企业会计制度”都对与此相关的经济业务作出了规定,说明企业间的借贷应该是允许的。
问题是:企业间的借贷的可靠性能到底有多高?借钱容易还钱难。当然,如果对方信誉度好,又有资产做抵押,借钱给他是可以的。
不过,你还得按照利息收入缴纳8%的营业税(营业税税率税目表为5%,1997年国务院改为8%),也还必须向对方提供利息发票。我想这些你都可以解决。
2、税法规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据实扣除”,这里所说的借款利率,指的是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但是,从民法通则的角度讲,法律规定企业间的借贷利率不超过同期借款利率的30%(也就是上浮30%)是受保护的。
因此,窃以为,税法规定的基准利率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列支,超出部分(上浮30部分)在企业自由资金列支或者做纳税调整。个人意见作为纳税调整对企业有利。
3.企业间借款在会计报表中的反映了什么?
一、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反映 把企业拆出资金作为“投资活动”、拆入资金作为“筹资活动”符合经济活动的本质,能真实反映企业业务活动的本来面目。
相应地,在资产负债表中,拆出资金列入“短(长)期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拆入资金列入“短(长)期借款——非金融机构借款”项目。 二、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的反映 因企业之间相互拆借款项而相应产生的利息收入、利息支出,在利润及利润表中通常列示为“财务费用”。
企业拆出资金系投资活动,收到的拆出资金利息应反映在“投资收益”项下;而拆入资金系筹资活动,支付的拆入资金利息仍应在“财务费用”中反映。 三、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反映 (1)拆入资金产生的现金流量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反映。
企业拆入资金的现金流入列入“借债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到期偿还本金产生的现金流出列入“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项目,支付借款利息产生的现金流出列入“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项目。 (2)拆出资金产生的现金流量在“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反映。
企业拆出资金的现金流出列入“债权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到期收回的本金列入“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收到的利息收入列入“收到的其它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
4.公司之间借款帐务处理我是一家贸易公司,公司签定协议贷给别的公司
1、向金融机构的借款,通过“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科目核算。
单位之间的借款往来,计入“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2、贷给别的公司款项时 借:其他应收款--XX单位 贷:银行存款 3、收到贷款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4、利息收入只涉及所得税。
如果你单位所得税属于核定征收,利息收入应该与主营业务收入合并一起,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属于查账征收的,利息收入结转利润后,与利润总额一起计算缴纳所得税。
5.贷款和应收款项如何核算
(一)贷款和应收账款,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企业不应当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1、准备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2、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3、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4、因债务人信用恶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难以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二)贷款和应收账款的会计处理: 1、金融企业按当前市场条件发放的贷款,应按发放贷款的本金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2、贷款持有期间所确认的利息收入,应当根据实际利率计算。 3、企业收回或处置贷款和应收账款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贷款和应收款项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6.借钱给某人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借钱给某人在账务处理上即个人向企业借款,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XX个人
贷:库存现金
报销及还款时:
借:库存现金
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收款--XX个人
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企业除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合同准其他应收款备金、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
其他应收款通常包括暂付款,是指企业在商品交易业务以外发生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扩展资料:
企业向个人借款的账务处理:
个人把资金借给了企业,企业自然需要将之确认为债务。要特别说明的是,会计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不能记作“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科目主要核算企业向金融机构的借款,企业向个人借款只能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明细科目可设定为借款人姓名。
借款时的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XX个人
还款时的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XX个人
贷:银行存款
企业向借款人支付利息,要记得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利息确认为“财务费用”即可。
借:财务费用--借款利息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代扣XX个人个税
7.公司通过母公司向银行借款时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子公司将从银行取得的贷款借给母公司使用,母公司按照银行利息单规定的利率将利息支付给子公司,由子公司统一将利息及借款本金归还银行。请问此项业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银行利息单由哪个公司作为原始凭证?
答:子公司发生应付银行利息款项时,以银行利息单作为原始凭证,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支付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应收母公司利息收入时,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如果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的,借记“营业税金与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缴营业税”,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
母公司发生的应付子公司的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支付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由母公司代为向银行借款,然后再给子公司使用
对于此类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的营业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作出了特别规定。按照其规定,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但需要强调的是: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统借统还业务不用缴纳营业税必须具有三个条件:其一是资金来源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其二是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执行利率水平基础上不存在提高利率水平的问题;其三是仅对企业集团等存在特殊关系的企业适用。这三个条件是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的。
2002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印发了《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对统借统还业务的营业税问题进行了补充。按照补充,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其中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8.企业之间借款应挂什么会计科目
企业之间借款应计入“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会计科目。
例如:A公司借款给B公司
A公司向B公司支付借款时,计入“其他应收款-B公司”。
B公司收到A公司的借款时,计入“其他应付款-A公司”。
有两点要注意:
1、借款利率不能高于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
2、借款收入要交税。
扩展资料:
其他应付款的记录和审查程序
1.取得或编制其他应付款明细表,复核其加计数是否准确,并与明细账、总账和报表有关项目进行核对。
2.实施分析性复核。
3.抽取其他应付款进行函证。
4.对发出询证函未能收回的或回函结果与企业账面记录不符的,采用替代程序,审查下一年度明细账,或追踪至其他应付款发生时的经济业务凭证等。
5.抽查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
(1)检查入账依据是否符合现行制度规定。查明是否有将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收账款和短期借款等其他一些本不属于其他应付款范围的内容放在其他应付款中核算。
(2)检查相关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查明企业有无将应属企业本期收益和费用的项目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来核算,或在其他应付款科目项下坐收坐支。
(3)检查长期挂账的其他应付款,查明原因,并做出记录。
(4)检查债权人不明确和数额异常的其他应付款项目。
(5)检查应付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董事、联营企业和关联企业的款项。检查企业有无利用其他应付款截留收入、虚挂费用或隐瞒盈亏。
(6)检查出现借方余额的其他应付款项目,查明原因,必要时作重分类调整。
6.询问管理人员并利用分析性复核结果,检查其他应付款的完整性。
7.检查其他应付款是否已在资产负债表及其附注中恰当披露。
8.完成其他应付款审定表。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其他应收款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其他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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