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条件是什么呢?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条件 1、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2、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3)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2)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2.融资租赁公司的性质界定是什么?
在我国的现行管理体制下,融资租赁公司作为租赁资产的购置、投资和管理机构,可以是金融机构,也可以是非金融机构。
有的人认为,融资租赁既然是在为承租人提供以物为载体的融资服务,融资租赁公司就应该是金融机构;还有的人认为,融资租赁是一种促进租赁物流通销售的交易行为,融资租赁公司应该属于非金融的贸易机构。 融资租赁业务本身确实具有融资服务和贸易服务的两种市场功能。
以融资租赁业务具备的市场功能来界定融资租赁公司是从事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还是从事促进租赁物流通销售的非金融的贸易机构,显然都不太合适。 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债券投资业务对承租人来说就是融资服务,具有金融服务的性质。
但是并不是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就一定是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本身是否是金融机构,完全由公司的股东背景和公司依照市场准入标准的相关法规取得的经营范围来确定。
如果其股东背景为银行、保险、信托、证券等金融机构并达到一定的持股比例,或公司是依据金融主管部门颁布的市场准入的相关法规设立,除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以外,还可以从事吸收存款、贷款、同业拆借等其他金融业务,那么,这个融资租赁公司就是金融机构性质的租赁资产投资和管理机构。 如果其股东背景是制造商或是一般工商企业、非金融的投资机构设立的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企业经营范围也不介入吸取存款等其他金融业务,那么,这个融资租赁公司显然不应界定为金融机构。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性质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监督部门是银监会,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管理部门是商务部。 金融机构类的租赁公司在很多国家成为租赁组织体系中的主导。
不过国际金融公司在1998年出版的《金融机构的经验教训》一书中(第50页)明确指出“与那些由银行或全能金融机构提供租赁服务的国家相比,在由单独的租赁公司运作大部分业务的国家中,租赁的渗透率(租赁在投资性融资中所占比例)更高。 其原因在于,后者的相关技能得到了更大的发挥,对市场更为关注。
然而在某些市场中,比起那些有机会获得低成本存款资金的银行,租赁公司可能处于劣势,如果在专业租赁公司的市场渗透率达到5%—10%之前,银行便开始竞争,情况更是如此了。租赁公司是极为有限的银行竞争对手的一个,它与银行的竞争有益于租赁业的发展,而当租赁公司受到银行控制时,这一好处便消失了。
”。
3.融资租赁公司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融资租赁公司成立的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4.按公司性质分,我国融资租赁企业分几类
按公司性质分,我国融资租赁企业分三类: 1、金融租赁企业: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受银监会监管,具体规定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此类企业多是银行背景,股东资金优势明显,数量不多,截至2015年底共49家,但是业务规模庞大,在租赁业务中占据近一半的市场份额。
2、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是指由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受商务部监管,具体规定参照《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因融资渠道相对多元化,资金实力较为雄厚,业务能力较强,且企业的数量最多,数量占比超过90%。 3、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是指内资试点的融资租赁公司。
受商务部监管,具体规定参照《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5.项目投资及咨询服务是属于国标的哪个行业
L7239 其他专业咨询 补充: 指社会经济咨询以外的其他专业咨询活动。 ◇包括下列其他专业咨询服务: —矿产开采咨询服务; —生产制造咨询服务; —电力咨询服务; —自来水生产与供应咨询服务; —燃气供应咨询服务; —交通运输咨询服务; —仓储咨询服务; —邮政咨询服务; —电信咨询服务; —环境保护与治理咨询服务; —市政管理咨询服务; —公共设施管理咨询服务; —医疗、医药咨询服务; —其他专业咨询服务。 ※包括新兴行业: 航运信息研究、咨询 新兴行业经营范围: 航运信息咨询 ◆不包括: —工程技术咨询,列入7481(工程管理服务); —计算机咨询,列入6530(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软件咨询,列入6510(软件开发); —科技咨询,列入7520(科技中介服务)。
6.融资租赁和p2p公司要怎么结合啊,这类标的安全吗
从小额支付到货币基金销售,从银行贷款到票据,互联网金融正在不断深入传统线下金融领域,并与之深度嫁接,由简入深,交易结构较为复杂的融资租赁也“趋之若鹜”。
“互联网金融平台是一个投资和募资的渠道,但它缺乏项目,最关键的风险控制能力也不足;而p2p融资租赁的交易结构本身就具有先天性的风控优势,通过租赁物对接实体经济,不存在资金套利的问题,而且租赁物的所有权归融资租赁公司所有,对于风险管理能力远大于一般抵押贷款,项目风险较低。但融资租赁最大的困扰是资金来源不足,所以这两者的结合可以形成互补,都是如虎添翼、锦上添花的事情。”工银国际跨境融资结构部的副总裁付阳向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
然而,与一般P2P项目不同的是,鉴于融资租赁交易结构的复杂性和灵活性,对两者结合的业务模式创新提供了较大的空间,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在P2P监管办法尚未落实,现有法规对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边界未作清晰阐述的情况下,目前融资租赁与P2P平台的合作模式仍在初步探索阶段,未来存在监管和市场方面的挑战,也存在较大的想象空间。
付阳认为,P2P平台对接的大部分是高风险项目,对项目收益要求较高,而融资租赁的风险较低,承担不了太高的资金成本;目前只是初步合作阶段,随着合作的深入,双方加深了解后,融资租赁将成为P2P平台低风险项目标的。
另外,融资租赁行业已完成营改增,租金利息对最终用户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这对很多小微企业来说是好事,但在与P2P平台合作时,进项票如何解决仍需要未来与包括税务局的合作各方进行深入沟通解决。
此外,在项目期限上,P2P平台与融资租赁也存在错配问题,前者要求为短期投资,而后者一般为3-5
7.融资租赁合同缴税标准是什么
融资租赁合同不能按财产租赁合同交纳印花税,应按借款合同交纳印花税。
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按照合同所载的租赁金总额以0.005%的税率按照“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法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8.“营改增”以后,融资租赁企业的销项税额有何具体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I点实施 办法》对于
融资
租赁企业的销项税额有如下规定:
1.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
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
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 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 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 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 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
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1) 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 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
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 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
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 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 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 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 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
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 到1. 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 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 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 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