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
银行系的融资租赁公司属于金融机构。
非银行系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
融资租赁公司本身是否是金融机构,完全由公司的股东背景和公司依照市场准入标准的相关法规取得的经营范围来确定。
如果其股东背景为银行、保险、信托、证券等金融机构并达到一定的持股比例,或公司是依据金融主管部门颁布的市场准入的相关法规设立,除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以外,还可以从事吸收存款、贷款、同业拆借等其他金融业务,那么这个融资租赁公司就是金融机构性质的租赁资产投资和管理机构。
如果其股东背景是制造商或是一般工商企业、非金融的投资机构设立的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企业经营范围也不介入吸取存款等其他金融业务,那么,这个融资租赁公司显然不应界定为金融机构。
拓展资料: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参考资料:
融资租赁_百度百科
2.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完后资金是否可以抽走
金融公司吗?
金融公司如果是实行实收资本制的企业,公司应该严格执行资本维持制度。
也就是说公司当中应该经常维持与注册资本相符合的财产。
那么,在公司设立之初,公司的注册资本一旦实缴完毕,就应该属于公司,是不允许抽走的。
而上述这些行为,现在已经是股东之间的自律行为。
抽走注册资本为抽逃出资,在刑罚上能够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而其他实行认缴制注册资本的公司,如果抽逃出资,将公司的财物抽走,会破坏公司的财产独立性和公司的法人地位。虽然在刑法上已经取消认缴制企业的抽逃出资罪,但是在民事行为上,还是要负责任的。
PS:::Bu懂还可继续问。
3.融资性担保公司能否吸收公众存款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1.贷款担保。
2.票据承兑担保。
3.贸易融资担保。
4.项目融资担保。
5.信用证担保。
6.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1.诉讼保全担保。
2.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3.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4.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5.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吸收存款。
2.发放贷款。
3.受托发放贷款。
4.受托投资。
5.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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