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于欢母亲获刑3年 于欢母亲非法吸收存款多少钱
于欢家人等被控非法吸收存款2500余万。
以下为新闻原稿,供参考: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大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雅公司),被告人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张振永、程笑、樊正安于2014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间,通过源大公司在济南收购的山东正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508.85万元。其中,源大公司、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508.85万元,赛雅公司、张振永、程笑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50.85万元,樊正安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4.7万元。上述款项主要用于源大公司生产经营、还本付息等。2014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已返还集资参与人1247.74万元。案发后,办案机关依法开展涉案款项的追缴、动员退交工作。截至目前,案发前尚未返还集资参与人的涉案款项已全部退缴到案。
2.“辱母案”公司注册资金一个亿为什么会陷入高利贷困境
山东冠县“刺死辱母者”一案引发空前关注,于欢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当地警方是否存在渎职行为等焦点之外,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还通过工商资料查询到,涉事企业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并非之前报道注册资金2000万,而是一个亿,苏银霞认缴金额为5000万元,实缴额1780.46万元。
这样的企业规模在中国很多县都是凤毛麟角,是各地招商引资争抢的对象,而苏银霞作为身家数千万从事实业的女企业家,更是一般人仰视的楷模。但即便如此,当苏银霞陷入高利贷困境,依然孱弱与一般弱女子无异,其借款135万,承受月息10%的高利贷,还款184万元,并将一套140平米价值70万的房子抵债,还剩最后17万欠款未还,以致被催债者极端凌辱引发血案,令人唏嘘。
苏银霞如何从身家数千万的女企业家,沦落到向高利贷借款,值得深思。从身家数千万女企业家到“失信执行人”如果不是因为借了高利贷,被11个催债人用极端的方式侮辱,今年48岁的苏银霞在山东冠县一定是个小有名气的女企业家。
从照片上看,她一头短发,穿着得体,很有企业家的派头。据苏银霞的姑姐于秀荣讲述,苏银霞早年曾养过猪,也曾去新疆轧棉花。
这些经历,都符合一名山东农村妇女的性格,只要能赚钱养家,再脏再累的活都能干。直到十几年前,苏银霞去南方打工,发现做汽车配件可以赚钱,便回到山东老家,用全部积蓄开厂子,做起了汽车刹车片。
工商注册的信息显示,苏银霞创办的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18日。公司注册资金几经变更,由最初的518万元,增长到1亿元。
而股东出资信息显示,苏银霞认缴金额为5000万元,实缴额1780.46万元。在一个经济不甚发达的北方县城,注册资金达1亿元的企业不会太多,而身家数千万的苏银霞在当地知名度也不小。
但如今,苏银霞已经三度被法院列入失信人被执行名单。“挣了钱就投进去” 是野心也是无奈苏银霞创业之初,当时的钢铁市场并不算景气。
数据显示,2009年3月末,国内市场钢材价格指数97.59,比上年3月末142.31点,下跌44.72,降幅31.42%。不过,山东源大工贸在苏银霞的经营下,还是赚了些钱。
当时的苏银霞一心想把厂子做大做强,用于秀荣的说法就是:“挣了钱就投进去,挣了钱就投进去”。记者在网上也搜索到,2012年-2013年间,山东源大工贸发布过多条招聘信息,招聘对象从司机、厨师到文员、会计,应有尽有。
另一方面,该公司招收的车工、机械维修、锻造工,月薪为3000-4500元,这一工资水平在当地并不算低。可见,当时的源大工贸经营状况良好。
经过扩张,山东源大工贸从一个小作坊成立了公司,并把厂子搬进了当地工业园。在冠县工业园内,源大工贸占地120亩,有独立的办公楼和生产车间。
同时,公司年生产轴承钢坯1万吨,公司还是“山东西王钢铁和石家庄钢铁的协议户,年销售能力3万吨”。苏银霞为什么如此热衷于“挣了钱就投进去”?北京杨大飞律师认为,当时民营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相对容易,“拿到钱一定不会让钱闲着”,只能增加生产线,加大基础设施建设。
“到了2014年,这些贷款基本都已经花光,虽然设备增加了,但是业务市场跟不上,企业利润率也不高,此时的经营已经开始捉襟见肘了。”杨大飞说。
钢铁产业“寒冬”加剧民营企业窘境在公司扩张过程中,苏银霞向银行借了钱,但偿还这些贷款并不容易。为了偿还银行贷款,苏银霞只好选择借高利贷。
据报道,2014年7月和2015年11月苏银霞分两次向经营投资公司的吴学占借款100万元和35万元,约定月利息10%。也是此时,钢铁行业由“深秋”步入“寒冬”。
从2012年起,钢材价格连续4年下降,综合价格指数由81.91点下跌到56.37点,下降幅31.1%。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数据显示,2015年,会员钢铁企业实现销售收入2.89万亿元,同比下降19.05%,亏损总额645.34亿元,亏损面为50.5%。
对于源大工贸这样的中小企业,经营状况之难可想而知。苏银霞已无力偿还“驴打滚”的高利贷,这也为后来的悲剧埋下了伏笔。
其实,苏银霞及她背后的源大工贸根本无力对抗整个行业的颓势。早在2015年,钢铁就被明确为产能过剩行业,“去产能、去库存”是行业主题。
而对企业而言,融资贵、续贷困难则是常态。专家看法:从借高利贷开始就是一场悲剧在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执行副院长刘胜军看来,民营企业由于从传统金融机构获得融资的难度加大,不得不转向民间借贷,已经成为普遍现象。
“由于经济下行压力,银行对风险变得敏感,钢铁本来就是产能过剩行业,源大工贸又是民营企业,在银行看来,违约风险比较高。”刘胜军说,因此,苏银霞除了选择高利贷,没有更好的办法。
刘胜军说,企业通过高利贷融资,无异于“饮鸩止渴”。“企业面临生存危机,不借钱不行,但借了钱又因为利息太高,没能力偿还,这从一开始就是一场悲剧。”
造成悲剧的原因,一方面借款人往往存在乐观的预期,“过段时间就把钱还上”,但这种预期往往无法实现。另一方面,当出现违约时,“大部分人都不会通过法律诉讼解决”。
“民间借贷年利率在24%以内,受法律保护,如果超过36%,超过部分利息约定。
3.于欢母亲获刑3年 于欢母亲为何获刑3年
你好,涉非法吸储,以下新闻原稿,供参考:曾在全国范围引起轰动的于欢案又有最新进展了,于欢母亲获刑3年,很多人在问:于欢母亲犯了什么罪?据了解,于欢母亲涉非法吸储获刑3年,于欢父亲获刑4年,具体内容如下。
山东辱母杀人案宣判、吴学占团伙涉黑案宣判,2018年11月14日,于欢母亲涉非法吸储案也宣判了。今天,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张振永、程笑、樊正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被告人中的于西明、苏银霞、于家乐,分别为“山东辱母杀人案”当事人于欢的父亲、母亲和姐姐。那么,问题来了:于欢母亲涉非法吸储到底怎么回事?公开报道显示,苏银霞为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的创始人,此前她以10%的月息向地产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但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
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催债队伍前往苏银霞的工厂对其进行骚扰,其中的杜志浩当着于欢的面侮辱苏银霞。于欢用桌上的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7年6月23日,该案二审宣判,山东省高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8年4月12日,吴学占等15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在聊城东昌府区法院开庭审理,同年5月11日上午,东昌府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主犯吴学占获刑25年。
同年6月29日,山东聊城中院对吴学占涉黑案维持原判。于欢案背后,于欢的家人也因涉嫌经济犯罪相继被看守所羁押。
据媒体报道,2017年5月26日,山东聊城市公安局在其官网公布,聊城市公安机关已打掉吴学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聊城警方在通报打掉吴学占涉黑案的当天,也在其官网通报了苏银霞、于家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相关情况。
通报称,“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成功破获苏银霞、于家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查,该案涉案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涉及投资群众50余人。”
高唐县检察院起诉书显示,于家乐为源大公司职工及山东正典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12月9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冠县公安局刑拘,2017年1月13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经冠县检察院批捕。苏银霞为源大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12月15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冠县公安刑拘,2017年1月13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冠县检察院批捕。
于西明为冠县国税局职工及源大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6月1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批捕。聊城市高唐县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显示,2018年7月27日至30日,对于欢家人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据媒体报道,于欢的父亲于西明、母亲苏银霞和姐姐于家乐三人对检方的指控不予认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只是进行正常的民间借贷,律师当庭进行了无罪辩护。也有媒体报道,苏银霞借高利贷时,公司财务已不太好,拆西墙补东墙还贷,拖欠工人工资,短的拖欠四个月,长的拖欠八个月,苏银霞借钱是想维持工厂生产,用销售收入还贷。
相关法律文书显示,苏银霞曾向多家银行机构进行贷款。2016年1月22日,源大工贸向浦发银行聊城分行借款788万元,至2016年9月2日,需还本息合计808万元。
2014年时,正昊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818万保证金,向招商银行济南分行借出1818万元,但该款项被交付与源大工贸,到期未还欠款及利息。在借高利贷之前,苏银霞已经多次以各种方式进行借贷,并与多家企业进行互保借贷,企图借钱维持企业的经营。
2018年11月14日,山东省高唐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于欢家人涉非法吸储案,其中,于欢母亲获刑3年。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公司、山东赛雅服饰公司,被告人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张振永、程笑、樊正安于2014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间,通过源大公司在济南收购的山东正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508.85万元。
其中,源大公司、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508.85万元,赛雅公司、张振永、程笑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50.85万元,樊正安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4.7万元。上述款项主要用于源大公司生产经营、还本付息等。
2014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已返还集资参与人1247.74万元。案发后,办案机关依法开展涉案款项的追缴、动员退交工作。
截至目前,案发前尚未返还集资参与人的涉案款项已全部退缴到案。山东省高唐法院认为,二被告单位伙同被告人樊正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通过散发宣传彩页、到赛雅等公司参观考察等途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于西明、苏银霞作为源大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于家乐作为源大公司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张振永作为赛雅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程笑。
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理职务判几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
案例:于欢母亲苏银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三年
据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号消息,2018年11月14日,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张振永、程笑、樊正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苏银霞为备受社会关注的“于欢故意伤害案”当事人于欢的母亲。
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被告单位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被告人于西明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判处被告人于家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苏银霞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振永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对被告人程笑、被告人樊正安免予刑事处罚。扣押、冻结在案的款项依法发还集资参与人。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大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雅公司),被告人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张振永、程笑、樊正安于2014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间。
通过源大公司在济南收购的山东正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508.85万元。
其中,源大公司、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508.85万元,赛雅公司、张振永、程笑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50.85万元,樊正安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4.7万元。上述款项主要用于源大公司生产经营、还本付息等。
2014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已返还集资参与人1247.74万元。案发后,办案机关依法开展涉案款项的追缴、动员退交工作。截至目前,案发前尚未返还集资参与人的涉案款项已全部退缴到案。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认为,二被告单位伙同被告人樊正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通过散发宣传彩页、到赛雅等公司参观考察等途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于西明、苏银霞作为源大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于家乐作为源大公司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张振永作为赛雅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程笑作为赛雅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本案中,源大公司、赛雅公司共同犯罪均系主犯,但赛雅公司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在源大公司的单位犯罪中,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共同犯罪,于西明预谋、策划、指挥并实施全部犯罪,于家乐参与预谋、策划并实施全部犯罪,苏银霞参与预谋、策划、并积极协助实施全部犯罪。
三人均系主犯,与于西明相比,于家乐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与于家乐相比,苏银霞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于西明归案后拒不供认其犯罪事实,于家乐、苏银霞均当庭翻供。赛雅公司于案发后主动退交其参与非法吸收、需要继续返还集资参与人的款项,酌情从轻处罚。
在赛雅公司的单位犯罪中,张振永与程笑共同犯罪,张振永起策划、指挥作用,系主犯;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系自首,且案发后积极组织赛雅公司退赔全部集资款项,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并经判前调查,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程笑在与张振永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免除处罚。樊正安在与源大公司、赛雅公司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有自首情节,且其所参与的非法吸收款项已于案发前全部返还,予以免除处罚。
综上,法院根据各被告单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部分被告人的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等40余人旁听了宣判。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于欢母亲苏银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三年
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理职务判几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 案例:于欢母亲苏银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三年 据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号消息,2018年11月14日,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张振永、程笑、樊正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苏银霞为备受社会关注的“于欢故意伤害案”当事人于欢的母亲。
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被告单位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被告人于西明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判处被告人于家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苏银霞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振永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对被告人程笑、被告人樊正安免予刑事处罚。
扣押、冻结在案的款项依法发还集资参与人。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大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雅公司),被告人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张振永、程笑、樊正安于2014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间。
通过源大公司在济南收购的山东正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508.85万元。 其中,源大公司、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508.85万元,赛雅公司、张振永、程笑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50.85万元,樊正安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4.7万元。
上述款项主要用于源大公司生产经营、还本付息等。 2014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已返还集资参与人1247.74万元。
案发后,办案机关依法开展涉案款项的追缴、动员退交工作。截至目前,案发前尚未返还集资参与人的涉案款项已全部退缴到案。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认为,二被告单位伙同被告人樊正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通过散发宣传彩页、到赛雅等公司参观考察等途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于西明、苏银霞作为源大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于家乐作为源大公司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张振永作为赛雅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程笑作为赛雅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本案中,源大公司、赛雅公司共同犯罪均系主犯,但赛雅公司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在源大公司的单位犯罪中,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共同犯罪,于西明预谋、策划、指挥并实施全部犯罪,于家乐参与预谋、策划并实施全部犯罪,苏银霞参与预谋、策划、并积极协助实施全部犯罪。
三人均系主犯,与于西明相比,于家乐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与于家乐相比,苏银霞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于西明归案后拒不供认其犯罪事实,于家乐、苏银霞均当庭翻供。
赛雅公司于案发后主动退交其参与非法吸收、需要继续返还集资参与人的款项,酌情从轻处罚。 在赛雅公司的单位犯罪中,张振永与程笑共同犯罪,张振永起策划、指挥作用,系主犯;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系自首,且案发后积极组织赛雅公司退赔全部集资款项,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并经判前调查,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程笑在与张振永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免除处罚。樊正安在与源大公司、赛雅公司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有自首情节,且其所参与的非法吸收款项已于案发前全部返还,予以免除处罚。
综上,法院根据各被告单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部分被告人的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等40余人旁听了宣判。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于欢母亲苏银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三年。
6.于欢家人涉嫌非法公众存款案什么时候开庭
(于欢姐姐)辩护律师殷清利处获悉,于欢家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将于27日开庭。
7月23日,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向于欢家人的辩护律师分别送达《出庭通知书》,通知书载明:本院受理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人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被告单位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振永、程笑、樊正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定于2018年7月27日8时30分在该院大审判庭开庭审理。
对于此案庭审辩护,于欢家人律师均表示将发表无罪辩护意见,具体不便透露。
据了解,于欢家人所涉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于6月20日召开庭前会议。在庭前会议前,于欢家人辩护律师均向法院提交《庭审网络直播申请》,目前此案是否网络公开直播尚不确定。
该如何办就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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